接受未補價居屋違規抵押 財務公司罰款8千元
2017年09月21日 |
一間財務公司跟一名居屋業主簽署貸款協議,接受以未補價的大埔新興花園一個單位作抵押,以借貸200萬元。財務公司被控「非法讓與」罪,今天(18日)在九龍城法院被判罰款8000元。
該名居屋業主在沒有繳付補價給房委會,或事先取得房屋署署長批准的情況下,將其居屋單位作抵押並借貸,早前亦已被法庭定罪,需守行為12個月及罰款1000元。
根據《房屋條例》規定,所有未補價的資助房屋單位,在未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的情況下,如發現有按揭、押記、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與及協議進行上述行為,均屬無效,參與者更屬違法。
而《房屋條例》第27A條亦將第17B條規定為無效的讓與行為刑事化,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。
所有未補價的資助房屋單位的業主,如欲將單位加按,必須留意及嚴格遵循《房屋條例》內的規定。由2013年4月至今,房屋署向干犯非法讓與等罪行的資助房屋單位業主及財務公司,共發出45張傳票,當中38張成功定罪,判罰款2000元至80,000元不等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topick.hket.com/article/1906297/%E6%8E%A5%E5%8F%97%E6%9C%AA%E8%A3%9C%E5%83%B9%E5%B1%85%E5%B1%8B%E9%81%95%E8%A6%8F%E6%8A%B5%E6%8A%BC%E3%80%80%E8%B2%A1%E5%8B%99%E5%85%AC%E5%8F%B8%E7%BD%B0%E6%AC%BE8%E5%8D%83%E5%85%83
